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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回购?融资增值收益?法院判定是借款合同!

日期: 2019-10-16
作者:
法院判断案情的实质,并不是原被告双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按照案情,探查究竟,根据事实判决。


那么相应的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通过当事人的表述了解案件的内情,并且通过经验和法律来预测法官的意见,以此来做出诉讼策略和应诉方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原告谢某(乙方)与被告某企业(甲方)订立了《艺术品回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3幅艺术品,合计金额23万元,并约定好回购期限、违约金及期限届满后10%增值率。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23万元。在回购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8月9日又续签了《艺术品回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4幅艺术品,合计金额25.3万元,出售价格25.3万元由上述2017年回购合同的本金23万元和增值收益2.3万元转化而来,并约定好回购期限、违约金及增值率。
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请求被告按时支付回购书画款的申请,被告某企并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增值收益。期间,原告采取电话、微信、现场谈判等多种手段,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均遭拒绝。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回购合同内容系原告和被告就到期回购艺术品所达成的协议,但双方并非以买卖艺术品为目的,而是假借艺术品回购之名,行资金融通之实,被告目的在于向原告融资借款,原告目的在于收回本金并赚取增值收益,该合同更符合借款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综观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该合同名为回购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且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传媒集团系其唯一股东,遂依法作出判处被告某企业偿还原告谢某本金及利息2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全资股东某传媒集团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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