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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借车给朋友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赔?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例普法

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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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些需要朋友的地方,国家鼓励民间借贷的存在,实际上就是鼓励资源能够在社会中自主流通。

对于很多人来说万物皆可借,借个名挂个房,借点钱应应急。借个驾驶本,扣点分,借个车子兜兜风……

但是如果一不小心,借给别人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呢?

自己借车给朋友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赔?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例普法

2017年6月17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苏AU6D26小型轿车沿盘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江北分公司门前左转弯,与对向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损,戴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戴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南京市浦口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侧肋骨骨折; 2、肺挫伤;3.脑震荡; 4、头皮裂伤; 5、双侧胸腔积液。戴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入院,2017年7月12日出院,共住院25天,共支付医疗费19627.98元。

自己借车给朋友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赔?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例普法

胡某某系苏AU6D26小型轿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质的张某某正借用该车。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虽然被告胡某某系ASFH62小型轿车所有人,但具有驾驶资质的张某某借用该车后,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侵权人,故张某某当为赔偿义务人,苏AU6D26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故该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代为赔偿,仍不足,由张某某依据责任予以赔偿。

自己借车给朋友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赔?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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