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就有很多问题,如果是擦碰伤,该怎么进行协商和调解?
双方都是机动车,责任怎么划分?不服责任划分该怎么办?
小案子是不是就可以不委托律师,也不用着急上火参加诉讼?
对于不能够提供三年内工资银行流水的误工费,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赔偿呢?
2018年6月26日18时10分许,原告龚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京林业大学内道路行驶时,与被告杨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被告双方受伤。交警一大队认定,原告龚XX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临床诊断为: 1.头皮血肿伴软组织挫伤;2.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五天。此后,原告分别于同年7月2日、7月9日、9月20日、9月25日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复查。
被告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法院组织质证时表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案涉事故是原告龚XX骑电动车撞到了被告,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发表了质证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龚X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作如下认定:
关于医疗费2940.2元、营养费450元、财产损失500元,被告杨XX均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费1500元,原告为头皮血肿伴软组织挫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较轻,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此种伤情无需护理,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9367.06元,原告主张一个月的误工期时间过长,依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原告伤情为头皮血肿伴软组织挫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原告休息15天,本院依据《GA/T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其误工期为伤后15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表示自已从事的是外卖送餐工作,被告杨XX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院按照2017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854元,酌情确定原告误工损失为66854元/年÷365天x 15天=2747元。
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原告龚XX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940.2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2747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6837.2元。由于原告龚XX与被告杨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均负有同等责任,故被告杨XX应赔偿原告龚XX的损失金额6837.2x50%=34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