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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弃公厕,弃婴者涉嫌遗弃罪

日期: 2020-03-27
作者:

警方案例

2020年3月8日晚8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在绵阳南河大桥下一公厕内发现一名女婴。涪城区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对女婴进行紧急救治。目前,该女婴生命体征平稳。


警方通过侦查,于3月10日下午将涉嫌遗弃女婴的24岁女青年谢某某抓获,并经公安机关DNA比对确定其系女婴亲生母亲。据谢某某交代:自己非婚怀孕后于3月7日凌晨在出租房独自产子,因怕家人知晓,遂产生了遗弃婴儿的想法。3月8日晚7时许,谢某某将婴儿遗弃在南河大桥下的公厕内。目前,因谢某某的遗弃行为涉嫌犯罪,警方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点评

上述案件中,该女婴系被遗弃在桥下公厕内。法律上来说婴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具备任何生存能力,生命力极其脆弱,遗弃很可能造成婴儿死亡。所以谢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具体是涉嫌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怎么区分呢?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在主客观上系有界限的。主观上,遗弃罪系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则系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客观上,遗弃罪一般系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本案中的公厕,有他人自由进出的场所,婴儿有被发现的可能性,增加了婴儿被救治的概率;故意杀人罪则系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所以谢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


律师提醒:

哪怕是在社会日益发现的今天,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地位上渐渐趋于平等的阶段。在某些客观情况下,女性依旧是弱者。因此,不论是出于意外还是出于感情女性都要保护好自己,做好相关措施。在发现自己怀孕之后及时就医,进行各方面的考量后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如果出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将孩子生出来,也要及时与家人沟通,妥善安置新生儿。


生命脆弱而可贵,每个人都应该善待它,而不是随意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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