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翁还有被限制高消费的时候,当他们被限高……
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不能旅游、度假;
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亿万富翁出行不需要坐高铁和动车吗?
当然,那些没有私人飞机应该要面对不能坐高铁的困境。因为车子一上高速就会被查扣……
在这种情形下,亿万富翁要么宅着不动,要么躲到国外,要么出门靠人专车接送……要么就乖乖还钱!
案例导引
老魏与老张为邻居。2011年老张因生意筹集资金向老魏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老李作为老张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老张的儿子小张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老魏与老张、小张、老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老张未能偿还借款本金。老魏于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该证书确认老张应偿还老魏借款本金4 1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违约金,老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张对该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3年9月27日,老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与三辆汽车。2013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老张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法律后果
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一起赶到被执行人老张之子小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老张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