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普及,淘宝侵入我们的生活,网购成为了我们的家常便饭。不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方便快捷,还使得很多商品省去转销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
我们购物往往会选择大平台,一是用惯了,二是大平台有准入监督机制,能够减少假冒伪劣的渗透。
可是如果,我在网购平台买了个东西,质量太差坏了,我能找该网购平台么?
消费就是花钱购买服务和商品,小到吃饭看电影,大到家具房产,我们在消费时,总希望享受到最好的服务,购买到最好的商品,但是相伴随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1、网购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能否找网站赔偿?
虽然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购物方式,各大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最方便的购物之地。但是网购商品是一种线上购物,区别于传统的线下购物,具有网上搜索商品、通过卖家介绍了解商品、线上完成商品支付、在家就可以拿到商品等诸多的优势。但是网购商品会发生很多问题,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当网购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是否只能找销售的卖家或者生产者索赔呢?能否找网站平台索赔呢?
《消法》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的权利。
在“杨顺戈与上海乐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上海乐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但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经营者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是否遇到去饭店吃饭,饭店写明禁止自带酒水?是否有过去理发店理发办充值卡,店方未经解释仅告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这是我们平时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因为金额不大就忍气吞声,不和店家计较,但是这些霸王条款,却侵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和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我们在消费或者接受服务时要勇敢的对霸王条款说不。
在“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孙宝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宝静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孙宝静的权利,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最后判决虽然孙宝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被告公司依然要返还对应的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