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位洛阳六旬老人陈老打来咨询电话。他说2000年的时候,有一位老乡老李问他借钱说,要在南方投资建厂,待过两年回本后,连本带息还给他。陈老看到他的建厂计划和标书觉得可行,于是从亲友乡邻那里东拼西凑凑够了八十万交给老李投资。结果老李一去不复返,2017年陈老才知道老李的儿子在南京成家立业买了价值三百万的商品房。陈老顺着线索找到老李时发现他一文财产都没有,还在合肥租房、打零工度日。
原来多年前老李并不是真的有门路投资建厂,而是他的儿子小李新婚需要买房。他借走的钱全都交给儿子了。
这时候,2000年签的借条已经到期十多年了。
陈老找不到老李,感觉自己可能被骗。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辛苦打工十四年,直到2016年才将当年借的六十万还给亲戚朋友。还完外债,他才想着要找到老李要回当年借走的八十万!
这个案例中,那位借钱不还给儿子买房的老李固然可恨。可是陈老的做法并不能算没有半点瑕疵,欠人的钱要还,借人的钱要追。既要诚意守信更要兼顾法律规定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
首先借贷一事,不论是2000年还是现在来说八十万也不再少数。民间借贷本身就掺杂了人身性和财产性,就算借贷关系发生在朋友之间,也不能太过草率。
不仅仅靠人品背书,更是需要正式的借款合同,以及有基本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要与债务人保持通畅的联系,一旦发现对方有失联的迹象就要及时采取催要措施。甚至我们可以提前诉讼,要求其还款。
最主要的是一旦借款期限到期,就要开始着手催款,诉讼,不能心存侥幸,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陈老发现老李失联后没想到借助法律途径,躺在权利上睡觉,导致他找老李时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老李有权拒绝还钱,这个权利就是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在2016年12月31日失效,也就是说在陈老和老李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