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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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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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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2008年3月17日,东方泰坦公司与王X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王X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工作,年薪为人民币25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王X的工作表现,由东方泰坦公司发放奖金。同年8月15日,东方泰坦公司(甲方)与王X(乙方)签订一份股份赠与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发展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贡献,甲方特赠与乙方公司股份120万股,每股现值人民币1元(基于公司总股本4000万股),经甲方全体股东同意,按上述股份对应比例即3%,注册乙方为甲方股东。乙方与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成为甲方股东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自提出辞职之日起,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退还持有的甲方全部股份给甲方,股份退还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同年8月22日,东方泰坦公司股东倪X娜与王X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载明根据东方泰坦公司决议,倪X娜愿意将其在东方泰坦公司的出资知识产权3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王X,王X愿意接收上述出资。同日,东方泰坦公司作出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为倪XX、倪X娜、钱X明、李X、王X,其中王X出资30万元,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持股比例为3%。同年11月30日,东方泰坦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倪XX、倪X娜、钱X明、李X、王X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中载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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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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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行政法【裁判要旨】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正杰,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席鹏飞,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戴彬彬,区长。委托代理人丰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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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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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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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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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中旬,我所律师进行业务提升,参加专题讲座学习情况汇报:为提升专业素养,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我所律师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参加了南京市律协联合南京仲裁委员会、鼓楼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在江南剧院举办《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基于司法裁判的视角》、《若干重要问题解读》培训讲座。图为刘振博士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投票表决会现场的留影讲座上午邀请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博士,来主讲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基于司法裁判的视角。下午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三级高级法官刘振博士来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重要问题解读。在下午的讲座中,与会者学习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风俗习惯等相关原则和审判规则进行。同时还学习了胎儿的民事权利的新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包括母体和胎儿同时受损的,胎儿的母亲可以代理胎儿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以及清算义务人的设立和非公司法人启动清算的可以参照公司法清算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最后刘振法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由两年增加到三年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延伸讲解了外国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专题讲座上,江苏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其他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一同认真学习,对于契约精神和民法总则相关法条有了更深的理解,我所律师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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