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经典案例 Solutions

雇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 2019-05-30
作者:

雇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关 键 词】民事 工伤事故责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工程分包

【裁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信息】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  号】(2018)皖01民终4132号

【判决日期】2018年6月29日

【审理法官】张虹 刘松柏 于海波

【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杨XX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晁XX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合肥沐源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罗林  李玉晴(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初,沐源道酒店和中玺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中玺建筑公司负责沐源道浴场室内装修范围内的木工、瓦工、油漆装饰工程。该合同签订后,中玺建筑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将上述合同中木工部分,分包给与公司长期合作的个人杨XX。杨XX无承揽木工项目的资质,亦无木工从业资质。杨XX在承包该项目后,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负责日常考勤、工资结算和发放。晁XX受杨XX雇佣在沐源道酒店木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220元。2017年7月24日,晁XX在沐源道酒店从事登高吊顶作业时,遭电击跌落在地受伤。随即被其工友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医院初步诊断为腰部外伤、电击伤。2017年9月13日,晁XX出院,出院小结诊断描述:1、第2骶骨骨折伴神经损伤(DenisⅢ型);2、第12胸椎骨折(DenisB型)。晁XX住院50天,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共计63416.38元,该费用均由杨XX、中玺建筑公司、沐源道酒店垫付。晁XX自己垫付费用有120急救费140元、急诊费1269.50元、复查费用426.40元。另外,经医嘱,购有腰胸椎固定支架,花费2100元。以上共计3938.9元。2017年11月17日,晁XX在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晁XX1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2、晁XX损伤后的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90日为宜;3、晁XX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5000元。另查,晁XX自2015年起,居合肥市瑶海区号王祥芳处至今。又查,晁XX母亲陈克余,生于1937年3月14日,共育有四个子女,现居住六安市金安区组。

【争议焦点】

工程被分包给雇主,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要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晁XX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9474.4元;二、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杨XX所负的赔付义务范围内向晁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89元,减半收取2044.5元,由杨XX、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9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旨】

杨XX作为沐源道酒店装修项目木工部分的承包人,雇佣晁XX在该项目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杨XX作为工程承包人以及雇主,依法应对其雇员的劳动安全负责。晁XX从事登高吊顶作业,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杨XX应于施工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杨XX疏于安全管理,致使晁XX发生安全事故。对此事故,杨XX应负全部责任。中玺建筑公司与杨XX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明知杨XX没有承揽该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工程分包给杨XX,酿成本起事故,中玺建筑公司应与杨XX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评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晁XX系经他人介绍到沐源道沐场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木工、瓦工、油漆装饰工程系沐源道酒店交由中玺建筑公司承包,中玺建筑公司承包后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杨XX,杨XX组织人员进行沐源道沐场项目的木工施工,且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日常考勤、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结合晁XX在该项目处施工的过程可以反映,杨XX与其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晁XX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晁XX自述其长期从事木工工作,故在高处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谨慎义务,但结合杨XX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能排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形,晁XX在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够亦是局限于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

关于本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也为大家列出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对于雇工责任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的赔偿事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7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0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