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9日11时27分,在莘松路1380弄13号房屋附近,被告陈某驾驶属于被告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小区道路由北向南未靠右侧行驶,恰逢原告朱某驾驶燃气助动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至此,两车在路口相撞,致助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经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因未靠小区道路右侧行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1年5月4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1年5月9日,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肩锁关节脱位。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为农业户口。被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为母女关系,被告张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1年7月29日,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陈某、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朱某没有在上海的正规公司开具的任何相关工作证明,农转非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原告朱某工作情况特殊致其不能提供任何正规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但其事实上确实已在上海城镇工作多年,每个月也有稳定的收入,应该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朱某可按上海城镇标准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