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0日10时50分,在鞍山路锦西路路口,庄某驾驶沪XXXXX轿车与行人严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严某被送往上海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与肇事方在误工费上有分歧,遂找到本所。
争议焦点
严某系自由从业人员,无任何相关收入证明,是否应当按上海市最低工资1280元计算误工费?
严某为自由从业者,月收入不固定,平均下来近7000元,但从未交过个人所得税,被保险公司告知,就误工损失,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获得赔偿。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并详细询问严某的收入情况后,告知严某,其可以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其本行业的平均收入获得赔偿,结合其误工期可以获得将近二万元的误工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自由从业人员,但从2009年起就与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原告在治疗期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无收入,应当获得误工损失。根据原告IT行业,可以IT行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