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女士原籍四川成都,与丈夫来沪工作多年。34岁的汪女士结婚7年一直未怀孕,夫妻俩这些年四处求医,希望能早日为人父母。最近汪女士怀孕了,遂辞去工作,专心在家保胎。2011年7月22日18时许,怀孕6个月的汪女士去附近超市购物,在穿过马路时,不慎被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造汪女士股骨骨折,并致胎儿流产。交警认为汪女士未走人行横道,出租车驾驶员注意不够、未谨慎安全行驶,均存在违法行为,认定汪女士、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胎儿流产对汪女士夫妻打击很大,由于与肇事方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分歧,2011 年12月7日,汪女士找到本所,要求我们帮她在精神抚慰精上争取2万块钱。
争议焦点:
胎儿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要求多少 ?
本次事故造成多年不孕的原告汪女士流产,且事发时原告汪女士已怀孕6个月,原告汪女士对为人之母寄予了充分的希望,也作出了很大努力,本次事故流产,原告汪女士是否能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给原告汪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致使大龄孕妇原告汪女士流产,原告汪女士能否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的确给原告汪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