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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做清洁,却发现一名女孩静静地躺在宾馆地上,并且没有了呼吸。警方调查发现,刚过18岁的女孩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随后,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正因宾馆出现管理漏洞,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导致女儿吸食“笑气”死亡,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合计50万余元。宾馆辩称,女孩因吸食过量“笑气”导致死亡,与宾馆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核验身份入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宾馆非直接加害人,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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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杨某因关节炎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其中四次就诊时进行鞘内注射(关节腔注射激素有发生感染可能,可能出现红肿热痛),11月5日完成最后一次注射后回家休养。但于11月8日,杨某经第三人苏州市立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炎症、右膝关节感染可能、糖尿病,11月30日,经苏州市立医院诊断为化脓性关节炎、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等,该期间医疗费151378.5元;12月11日,苏州市立医院下达杨某病重通知书,诊断右膝关节感染等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了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化脓性骨关节炎;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查明杨某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使用的四本门诊病历,病历内容虽为空白,但页数完整,封面上贴有就诊号条形码,与挂号单上的就诊号一致。且据证人A出具的证言表明,医生没有诊断,就在杨某说痛的部位打针,治疗过程中没有在病历上书写治疗情况,也没有开处方。苏州市医学会因缺乏杨某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就诊病历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关于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杨某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杨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举证。法律分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本案的焦点在于,无法提供病历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一,如病历已经规范书写交由患者保管,患者保管不利或...
发布时间: 2020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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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最怕遇到什么?“远光灯”这个答案一定榜上有名。最近,江苏泰州姜堰的一名司机崔某(化名)就因为不文明使用远光灯,被判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还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赔偿。10月7日凌晨5点多,泰州姜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民警了解到,事发时,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化名)受伤严重,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勘查民警在现场发现,周某的轿车与电三轮碰撞后,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警在询问肇事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得知,周某因对向车道这辆雪铁龙轿车开着远光灯,强光太晃眼,没看清电三轮,才发生了碰撞。周某说,他的行车记录仪应该拍到了整个过程。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后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当周某驾驶车辆与电三轮发生碰撞时,对向车道灯光刺眼,确实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11月30日,交警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造成所驾车辆与同车道的电三轮发生碰撞;崔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杨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致事故发生;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与崔某分别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哪些情况不能使用远光灯?▶夜间行车...
发布时间: 2020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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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陈某夫妻是当地能人,持有几家公司股权,2019年初他们又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各类建筑公司提供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顾问服务。双方各占有该咨询公司5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招聘了一些大学毕业生担当咨询顾问,对外号称资深专家,可以帮助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市场,经营管理,法律,税务等等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公司知名度不高,业务并不多,不久公司接到了一笔业务,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要求陈某的咨询公司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为:1,为张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提供市场调查,资质等级方面审核。2,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3,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税务服务。该合同签订后,陈某的咨询公司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工作。他们进行了市场方面的调查,帮助公司与张某某的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张某某的公司进工地施工,施工时间不长,张某某公司与甲方因为工程进度等问题产生纠纷,施工停止。法律提示为解决纠纷,甲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方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就与张某某的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的公司撤出工地,经结算,损失100多万元。张某某认为,自己公司是在陈某的咨询公司帮助下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现合同被法院...
发布时间: 2020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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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公司旗下奶茶商标品牌特许林某在固定地区经营使用,甲公司为林某提供运营之道和技术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林某支付某公司品牌加盟费十万余元。后林某在筹备开店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并不是特许加盟品牌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甲公司隐瞒该事实,导致林某最终未能开店经营,林某要求退加盟返还加盟费,甲公司推诿。林某怒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返还全部加盟费。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特许人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向林某披露被加盟品牌的具体情况,未披露的后果足以影响林某对签订协议作出判断,从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另外因甲公司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项下义务,林某也未开店,未占用甲公司的品牌资源。因此,甲公司应向林某退还相应的加盟费。考虑到林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未...
发布时间: 2020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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