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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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二、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单纯事实消息”。 五、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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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11-11 【生效日期】202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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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某日上午,代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休息时,工友发现其身体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救治,医院诊断:1、左基底节区及左半卵圆中心大面积脑出血并溃入脑室;2、高血压病。代某经治疗出院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局经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认为代某此次脑出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述情形,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代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所称A公司长期强迫其超强度工作并无证据证明,且是否疲劳引发了疾病,并不是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代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病致右侧肢体偏瘫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般从宽把握,可以适当做扩大解释。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本身是对工伤的认定范围的扩大,所以一般从严把握。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严格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抢救、48小时内死亡五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都不可认定为工伤。如: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突发疾病未死亡等情形,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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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退休在家没两年的王阿姨觉得闲着难过,经人介绍来到某服装店帮人家看店、为顾客简单介绍服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两个多月不到,王阿姨又想回家带孙子了,于是向店里提出离职并结算工资。由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意见完全不一致。王阿姨要求服装店按照月工资3500元、做六休一、每天工作9个小时支付工资。服装店一方面嫌弃王阿姨工作时间短,不同意她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3500元的工资,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计算,并认为王阿姨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8小时。协商到最后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王阿姨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阿姨则拿出了一张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月工资是3500元,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七周的时间内原告有43天都在店内工作,多次向被告询问衣服售价等,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7点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款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王阿姨提供的微信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店内工作的事实。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对报酬有一致约定,法院以本地的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王阿姨的工资。按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43天,每天9个小时,故酌情判决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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