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南京的孙老头和老伴生育了2个儿子,大孙和小孙。1980年,大孙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了。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儿子,起名小小孙。三世同堂,孙家人关系十分融洽。
大孙的弟弟小孙因长期在广东做生意,也在广东娶妻生子,所以定居在了广东。
2006年大孙不幸在一起事故去世了。大孙去世后,儿媳妇李女士带着小小孙和公公婆婆住在了一起。
2016年,李女士和石先生重组家庭。虽然李女士改嫁了,但是一直心系前公婆,加之新家与孙家公公、婆婆住址距离不远。李女士隔三差五都会去看望一下老两口。
2019年,孙老头和老伴相继去世了,留下了1套房子的遗产。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大孙的弟弟小孙与李女士产生了矛盾。
李女士觉得公婆平时都是她照顾的,她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大孙的弟弟小孙觉得李女士是儿媳妇,而且已经改嫁了,不能继承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李女士到底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呢?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丧偶的儿媳妇对于前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丧偶的儿媳妇对前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话,那么也应当将其作为公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说,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妇究竟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关键在于看她是不是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通过询问李女士,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细节。
一、大孙的弟弟小孙因在广东定居,路途遥远、生意繁忙,基本上是每年过年才回来一次看望父母。平时都是大孙夫妻在定期看望老孙夫妻俩。在大孙去世后,李女士和老孙夫妻居住在了一起,平日里李女士都会帮助老孙夫妻俩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老孙夫妻因为年事已高,曾生病住院过几次。小孙无法回南京照料,都是李女士忙前忙后、照顾护理。
二、老孙夫妻年轻时并非正式职工,也没有相应的养老金。年龄大了之后,除了大孙的弟弟小孙每月给付生活费外,李女士也会每月给老孙夫妻俩一定的生活费用,此外还会为老人买些衣物、生活必需品。
三、虽然李女士改嫁了,但是其仍然定期去看望老孙夫妻俩,陪伴其说话聊天,填补了老人情感上的空虚。
四、老孙夫妻过世后,李女士也参与一同处理了丧葬事宜,并且承担了一部分的丧葬费用。
综上,可以看出李女士对老孙夫妻的生活提供了经济来源,并且在劳务方面也对老孙夫妻给付了主要的扶助,可以认定李女士对前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外,不管李女士改嫁与否,都不影响其继承权。李女士是否改嫁属于其自身的婚恋自由,不会影响她继承权的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