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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也要交物业费

日期: 2020-05-28
作者:
一、何为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情况也成为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注焦点。




二、案例回顾

2018年4月份,南京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淮区大明宏苑小区6幢3单元X室业主周女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被告周女士辩称,进驻小区时候物业费单价是1.4元每月每平方米,觉得比周围小区都贵,自己住的是拆迁安置房还收物业费,商品房都没这么高,自己没钱交。




三、法官分析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依据与小区建设单位南京XX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大明宏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秦淮区大明宏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故原告根据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的文件,主张按照1.4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物业费过高问题,可通过成立业委会或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与收费予以监督或者解除合同关系,但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拆迁安置房也要交物业费
四、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法律面前,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一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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