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两被告之子魏甲于2000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与魏甲于2004年4月15日离婚,魏某某由张某抚养,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被告常到张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初,张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孙子魏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张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魏某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魏某某吃,并经常接孩子放学带出去玩。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并且带起出去玩的行为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且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两被告经常去幼儿园的行为,过于溺爱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经常来家中探望也严重影响原告家庭生活。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被告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不应该受到限制。并且,两被告对孙子非常疼爱,经常给他买些吃的用的
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祖父母,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原告张某允许,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魏某某。
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案例在我国判例很少,但是不代表群众没有这样的需求,在审判实践中很少有法院支持的案例。在我国法律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亲属法》的缺位,使得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裁判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裁判相对谨慎,对此,我们只能期望未来的法律可以将第三人的探望权纳入其中,多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