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普通人发生了事故后并不了解到底是要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流程处理。这导致经常错失了重要证据,后期处理案件的难度上升。并不是从施工现场受伤就是工伤,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案例导引
甲最近购得一房,处于二楼,现有乙、丙、丁三人。
甲请求乙帮助自己装修,乙答应,甲与乙约定报酬按日计算,每日60元,半月一结,为了施工的方便,乙在工作中打开窗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蹲坐在窗台上进行作业,突然外面有人大喊,乙一惊,不慎从窗台摔下,遭重伤,医疗费花费近10万。
丙系甲某邻居,答应帮助其修理,甲准备一部分工具,不足的由丙从自家带来,约定甲付给每日30元,并提供午餐和晚餐。施工过程中,丙站在屋顶接受程某从地下通过滑轮向上递送的水泥,突然,绳索断落,盛满水泥的布兜坠落,正中从此经过的邻居王某,造成王某颈椎骨折。
丁为独居老人,因甲乔迁新居请丁吃饭,丁自告奋勇说帮甲装修,甲觉得丁年老体衰,不便干活,就婉言谢绝。但丁说自己家里没什么事情,依然前往,甲不好意思再加拒绝。搬运瓷砖时,丁手滑,不慎将瓷砖砸在自己脚背上,致右脚骨折,脚面肿胀,三个月无法正常行走,花医药费三万元。
法律参考
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出现频率非常高。
特别是有关农村的房屋修缮等情况,一般都是请邻居或朋友帮忙,给点适当的报酬,或者仅提供三餐,基本都是约定俗成,很少有人会制定书面的协议或签订合同。但同时由于工作条件的简陋,施工人员缺乏专业性等特征,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成了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难点多存在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上。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特别受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又多了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认定。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认定都是一个模糊地带,同时,无偿帮工关系实际也是提供劳务的行为,目前学界尚难以见到深入分析劳务与雇佣及帮工关系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从此角度去加以审查。
但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目前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官必须面对此问题,因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差别,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事关具体的利益博弈,因此不可避免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难以区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归责原则的冲突,使得审判人员举步维艰,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境。
律师见解
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
对于致人损害的情形,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比较,不难发现,前者首先规定了雇主在一般情形下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此举顺应世界民法之潮流。其立法原意既是考虑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民法精神,其一,因为致害行为是发生在受雇人从事职务活动中的。其行为是为雇主服务,其设备是由雇主提供,其工作时间,地点都为雇主所指定。其二,雇员被学者们称为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是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即谓“受其利者任其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亦有恪守职责,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若雇员因故意或者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此时一味让雇主承担责任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对于该种情形下雇员与雇主连带责任的规定较好的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规定虽然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却无意中契合了侵权行为法填补与预防损害的基本机能。在雇员侵权行为中,欲使受害方的受损权益得到最有利的填补与补偿在于赔偿者或补偿者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基础。为受害者的损害提供雄厚或者多元的的经济担保,方能最大限度地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恢复与补偿。而《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则未考虑到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此时应优先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 条之规定。
无偿帮工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既规定了通常情形下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也规定了免责情形,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帮工人如果遭受人身损害时,即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等。
这些规定具体可行,综合考虑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结合着社会习俗,从提倡助人为乐的善良风俗出发,提出了在受益范围内的补偿原则。因此,已有学者提出“上述意见较为成熟、具体,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帮工人责任的案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德国学者毛雷尔的解释是:“适用的优先性来自在各个规范均更为具体、更可实施的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决定机关直接适用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基本权利或者宪法原则,就会损害这种规定。”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相比《侵权责任法》第35条而言,更能全方位的衡量各种因素,从而对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客观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责任认定也更接近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