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辅导班,其聘用的舞蹈老师也均为在校大学生,无教师资格证。被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招收了原告周某(9岁)等六名儿童,在被告李某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2018年6月,原告周某练习下腰动作时,被告张某指示原告周某应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原告周某摔倒。原告周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告周某父亲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连续多次下腰练习后指示周某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被告张某对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李某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被告张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周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948168.26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22542元。
律师分析:
1. 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且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一千二百条依旧维持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但对于第四十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赋予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
上述案件中,一方面张某作为培训老师,未尽到合理保护措施,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教育机构负责人,未经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培训老师资质未做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李某作为雇主,雇佣张某在该培训机构工作,雇员张某对本次损害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周某本身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损害发生过错不大无需担责,但如果受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对方赔偿责任,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也着重提示一下,像是牙齿损伤的种牙补牙费或是后续治疗的康复护理,像这样的预计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可以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满足“因侵权行为致他人精神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上述案件中,原告周某已评定三级伤残,必然有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若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很难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律师提示各位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