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抖音海外版TikTok的多个中国APP在印度被封;7月31日特朗普也对记者表示,他将禁止TikTok在美国 运营……哪怕很多外国抖音播主都表示,全球疫情期间他们依靠TikTok的直播和短视频输出来生存,也不能阻碍多个国家封杀TikTok的强烈意向。
多年以来都是国外的软件和网站比国内更受欢迎,现在随着国力强盛、科技发展中国很明显反超了很多。很多网友都开玩笑说,这下外国网友也要“翻墙”用抖音了。
问题提出
2020年7月28日,湖南津市市警方于”津市公安”公众号发布通报称,一男子因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色情网站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通报公布到网上后,迅速被媒体转发报道,引起了众多网友们不小的关注。由于目前“津市公安”公众号已删除了该篇通报,该“翻墙”被罚事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有待警方和媒体的进一步通报和报道。
不过,无独有偶,在此之前已经有数起“翻墙”被罚的案件,如2018年12月广东的朱某某、2019年1月重庆的黄某、2020年5月陕西的杨某,均因使用“翻墙”软件进行国际联网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那么,“翻墙”究竟合法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所谓“翻墙”,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我国网民所称的“翻墙”,一般是指绕开我国的法律管制,浏览境外服务器的相关网页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而目前大多数网民所使用的“翻墙”软件,其实质都是未经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使用该类软件“翻墙”,就是属于“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家联网”,对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是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近两年的三起网民因“翻墙”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就验证了这一点。
相关争议
以上是从法律层面上说明警方处罚“翻墙”行为的依据,但是,对网民的“翻墙”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非没有争议。否则该起湖南男子因“翻墙”被行政处罚的事件就不会引起媒体广泛的关注。
事实上,自从《规定》于1996年出台,并在1997年被修正过一次后,至今20余年,极少听说过网民因“翻墙”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019年广东的朱某某案被誉为网民“翻墙”被罚第一案就可从侧面佐证这一点。该规定甚少被适用以处罚“翻墙”行为,一方面确实也与“翻墙”浏览境外网站的网民数量太多,全部加以处罚未免不现实,成本也太高,“法不责众”有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处罚“翻墙”行为,在法律依据上也并不是无懈可击。
《规定》并没有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的含义进行界定,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则将其界定为“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既然如此,《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只是在于违规搭建违法物理信道,由于所有人访问境外网站必然要经过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三家电信运营商(经批准)架设的陆上或海底光缆,因而普通网民的“翻墙”行为,未必会违反这一规定。
总之,“翻墙”行为所涉及到的,是极其专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何为“墙”、何为“翻墙”、相关法律规定中专业名词的准确含义、立法目的等,均有待作出清晰的阐释,执法人员在决定是否处罚“翻墙”行为上,应当慎之又慎。
律师提醒
尽管警方处罚“翻墙”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论证,为了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贸然“翻墙”,毕竟现实中已经有数起警方对“翻墙”浏览境外网站的网民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同时,更不要私自制作或售卖“翻墙”工具,否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实践中不乏法院以“非法出售可访问境外互联网网站的‘VPN’翻墙服务”为由而以该罪进行刑事处罚的判例,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身陷囹圄,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