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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日期: 2020-08-31
作者:

2018年3月份,张先生进入A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订了《电焊工承包合同》1份,未办理社会保险。

《电焊工承包合同》约定:工作地点:A公司厂区内;施工范围:A公司的一切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工时间:从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1.乙方(张某)必须按照甲方(A公司)的要求进行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如有事一定要向甲方请假,乙方无故旷工(或者甲方在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乙方本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赔偿因旷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6、乙方每天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的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该公司主管许经理代表甲方与乙方张先生在落款处签字。张先生在工作中受许经理指挥管理。

同年7月份,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他人车辆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A公司不承认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瑞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与张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张某所签合同名为《电焊工承包合同》,但从该“承包合同”的内容及实际用工情况看,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张某工作中受A公司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的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形式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法律参考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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