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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出租屋未安装安全扶手摔倒,房东要担责吗?

日期: 2021-01-06
作者:

案情回顾

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

但对于醉酒后的徐某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的死亡与被告钟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我们认为收益与负担是呈正比的。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且比日常自己居住条件更为严格。就日常房屋建造而言,楼梯两边通常都有扶手或栏杆,不仅出于美观,也是基于安全考虑。如房屋仅自家居住,楼梯是否安装扶手,在不涉及他人权益时,他人无权干涉。但房屋用于出租,面向市场。其房屋安全与否事关他人利益,房东有义务提高房屋安全保障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钟某并无证据证实徐某当晚回家前曾头部受伤,或其他可以阻断因果关系的事由。结合徐某当晚状态及送医后的急诊记录、入院情况,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是合理的,但只判被告承担4万元,是基于原告存在重大过失,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将自己置于醉酒状态且明知居住环境的情况下依旧放任危险的发生。法官权衡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判决我认为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一份具有温度的判决书。

在此也劝解大家,喝酒要适度,小饮怡情,大饮伤身。无论可以获赔多少钱都抵不过一条鲜活生命所拥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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