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营运车辆的准许和牌照发放采取特许制,没有取得运输营业许可的车辆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此类案例中均是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车主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有偿运送不特定乘客,其实质是实施了营运性质的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网约车,兴起后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和关注,乘坐网约车出行方便快捷又经济实惠,所以现在很多人出门都喜欢网约车这种方式。那么,网约车出事故,该谁赔?
首先是保险公司,但网约车没有运营资质,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其次是约车平台,在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平台作为商事交易平台,最大限度的给交易双方提供了资源。当乘客通过网络预约叫车服务,必须先向平台方支付车款,随后平台再通过其他支付方式将部分车款返还给司机,实现共赢。网约车驾驶员是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去履行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属于提供劳务一方,与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那么,驾驶员在接单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