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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

日期: 2021-01-14
作者:

基本案情

2005年,张某与葛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雪。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雪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

两年后,张某再婚育有一子。葛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外打工,小雪跟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某以小雨的名义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某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小雪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

2019年初,小雪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某拒绝。同年8月,葛某以小雪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雪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雪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某,张某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雪变更由张某抚养。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我们认为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雪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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