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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仲裁调解案

日期: 2022-03-16
作者: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2021)连仲字第0361

 

申请人:*,女,汉族,19918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Y7C6XG

 

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王*(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社会自考课程服务协议》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211014日受理本案。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选定独任仲裁员人选,本会主任指定李**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社会自考课程服务协议》,并退还申请人已交纳的7984元课程费用: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案件仲裁费。

 

在仲裁过程中,经过仲裁庭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222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服务费6142元。

二、仲裁费584(申请人王*已预交)。申请人王*、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各自承担292元。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部分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王*6434元。(申请人王*指定账户:招商银行;开户行:常州分行钟楼支行;账号:6214835193611983)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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