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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该怎么办?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日期: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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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三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逾期不提或者是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依旧不满意的,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于事故责任的重新划分。


 2018年9月4日16时15分许,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宁区远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4号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至中间黄线附近后退的行人吉某发生碰撞,造成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山中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吉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吉某受伤后入江宁区中医医院和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手舟状骨骨折(右腕经舟状骨骨折月骨周围背侧脱位)。吉某伤后损失医疗费26386.36元(医保统筹24元和伙食费610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12天,每天30元)、营养费900元(营养期限30天,每天30元)、护理费3600元(护理期限42天,其中住院12天每天100元,出院后30天每天80元)、交通费300元和误工费24830.69元(吉某在南京鑫荣互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月至8月工资收入总额4966137元,误工期限按4个月计算),合计56377.05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全部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主张原告吉某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关于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核,原告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56377.05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其中的50%即28188.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吉某损失28188.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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