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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尽管南乡菜馆不含垂钓项目,但殷某仍向其沈某提供了鱼竿和面粉。随后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当专业人员将其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将南乡菜馆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尽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要求南乡菜馆对沈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19840元。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同时,案涉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沈某在该鱼塘里钓鱼,饭店并未收取相应费用,亦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其人身安全。另外,沈某此前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对其先行行为也不具有保障义务。现卞某、沈小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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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宁海县的张某从事手机生意,2020年9月,他向远在云南的客户李某出售了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这21部手机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的快递费。然而,理应3天内就能送达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联系快递员,然而快递员称包裹不知去向。张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称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3月18日,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法院立案后,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并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法院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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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也是有过错的,并且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何某出借账户存在过错,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账户出借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据被告陈某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某、账户出借人何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陈某、何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为其出借账户收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情况如下:原告王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转账50万元、25万元至何某账户,王乙2017年6月转账10万元至何某账户,合计85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以及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66.28万元。关于何某的责任问题,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某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银行账...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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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小别离》《小欢喜》之后,聚焦“小升初”阶段的现实主义剧《小舍得》上线。这次不说出国留学,不讲高考,而是要让小学生家长们“瑟瑟发抖”,引起很多家长和孩子的强烈共鸣。“鸡娃”有多让人焦虑?许多观众已经开始担心还没结婚的自己、没出生的孩子、没上学的婴儿……追剧归追剧,莫要动气,如有兴趣还可以了解一下剧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期追剧学法,我们将跟随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一起看看《小舍得》当中的法律问题。场景一:南建龙和赵娜在女儿南俪高考前两个月离了婚,多年来南俪一直无法原谅父亲抛弃母亲迎娶护工蔡菊英的行为。虽然“一家人”维持着表面的和平,离婚却一直是南俪母女俩心里的一根刺。南俪是否有权利阻止父亲迎娶蔡菊英?正如父母不能随便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任何人的离婚、再婚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南俪想要阻止父亲迎娶蔡菊英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场景二:蔡菊英带着田雨岚嫁进了南建龙家,南建龙供田雨岚上大学,连嫁妆都按亲生女儿的标准置办。田雨岚作为继女,有权继承南建龙的财产吗?是否有义务赡养南建龙?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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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该工作室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二、法官说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文学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内容,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发布时间: 2021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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