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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许多家长都抱着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心态给孩子报各种课外培训班,这些课外班往往价格不菲,学费动辄上万元。由于疫情影响,一些课外班停业时间过久,无力负担房屋租金、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逐渐浮现,导致迟迟不能开课,家长们纷纷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一般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等理由拒绝退款,那么剩余的学费真的不能退吗?一、案情简介2016年9月18日,李大与一家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签订《课程配置表》,约定培训学校为其女儿李小提供英语培训服务,支付课程费2.98万元。《课程配置表》背面学员须知部分明确违约责任第1款内容为:“乙方已完成课时达到总课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本协议有效期执行达到一半及以上,甲方不予退费。”2020年初,因为疫情原因,该培训学校暂时中止了外教课程,李大要求培训学校退费,此时李小已完成了总课时数的二分之一,协议有效期亦已执行一半以上。2020年9月27日,培训学校的校区负责人程成向李大出具了“退费协议”,内容为“在读学员李小报名我校英语课程,现申请退费,退费时间协商为2020年11月办理退费。退费金额:5673元”。2020年12月,培训学校向李大退还了472.75元,后来培训学校没有继续履行“退费协议”。李大将培训学校诉至法院,庭审中,培训学校的代理人辩称学校负责人程成与李大签订退费协议系个人行为,培训学校没有授权程成与李大签订协议,而且协议上没有培训学校的公章,...
发布时间: 2021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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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黄某(女)与杨某(男)于2005年相识,于2009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随着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孩子抚养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关系受到影响。2020年6月,黄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提及杨某脾气暴躁,经常饮酒,且酒后有殴打原告的行为,提交了多份接处警登记表。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玄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醉酒后的杨某再次对黄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黄某提交的病历记载:“全身多处外伤1小时余,他人打伤患者,称其头痛及头晕不适,右手背局部肿胀、青紫,右手见有抓痕、多处挫伤等”。为防止杨某再次实施暴力行为,黄某向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致使黄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黄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常见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
发布时间: 2021 - 05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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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将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21年放假安排》,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就2021年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放假时间为5月1日(周六)~5月5日(周三),共5天;4月25日(周日)、5月8日(周六)正常上班。请大家安排好自己的相关工作,节日期间注意安全,不到人口密集的地方,祝大家健康愉快地度过一个美好的假期!
发布时间: 2021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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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委托人陈先生将一面绣有“树律师风范护法律公正”的锦旗送至我所沈春华律师中,感谢沈春华律师专业、高效地为其解决诉讼纠纷。基本案情当事人陈某与A厂签订了运输协议,当事人开车至A厂准备运货时,将货物装上货车的过程中摔伤。一审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运输协议中不包含货物装卸工作作出一致表示,且A厂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陈某帮工,考虑到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A厂赔偿陈某各项损失。A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A厂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是否恰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沈春华律师积极与当事人协商沟通,用专业知识给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促使陈某的合法利益得到支持。最后二审法院结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A厂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当事人陈某与A厂签订了运输协议,当事人开车至A厂准备运货时,将货物装上货车的过程中摔伤。一审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运输协议中不包含货物装卸工作作出一致表示,且A厂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陈某帮工,考虑到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发布时间: 2021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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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某单位将一处沿街门面(含多个商铺)整体出租给甲公司,租期十年,双方约定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备案将房屋转租。租赁期限内,甲公司先后将其中2个商铺转租并向某单位备案,某单位均予以接受。2018年7月,甲公司又将4号、7号商铺转租给程某,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向某单位备案。2018年8月,某单位因甲公司欠租要求其腾房,此时发现甲公司已将部分商铺转租程某。5个月后,某单位诉至法院,称甲公司未经同意将商铺转租程某,要求程某腾房。二、检察官解析房屋租赁是一个双向选择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有要求,同时房屋也应符合承租人的期待,如此双方才能达成合意。而转租相当于承租人处分出租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次承租人不能达到出租人的要求,即使次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损失,转租行为仍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租赁合同中,双方往往会约定禁止转租或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条款,民法典的规定也符合这一市场规律。本案中,甲公司与程某的租赁合同未经某单位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某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某单位在得知转租事宜5个月后起诉,属于提出异议,程某应当腾房。三、检察官小贴士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并非房屋产权人,要进一步了解产权人对此次租赁行为是否知情,出租人是代理关系还是转租行为,查看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如果是转租,则要了解房屋产权人与其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有关转租的条款是...
发布时间: 2021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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