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搬迁啦!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朋友: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因新华大厦办公大楼进行整体改造升级,为了不影响全所的办公与对外服务,经研究后决定于2021年5月1日起陆续搬迁新址至: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层C、D座。我们将以此次搬迁作为新起点,砥砺前行,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准,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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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赵丽颖和冯绍峰发布声明宣布离婚。离婚是一个复杂的事情,通常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一、关于离婚的方式在国内关于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赵丽颖和冯绍峰选择了此种和平方式协议离婚,对双方以及孩子来说,是伤害性最小的方式,值得肯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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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还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阿兰起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其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阿红应承担侵权责任。阿红答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使用“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至群中,不构成侵犯其个人隐私权。二、法院审理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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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法院查明,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南通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在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后,谷某边说边走,在走到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随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其间,正在超市中购物的两名顾客对谷某实施了急救,但最终未能抢救成功,谷某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心肌梗死。谷某的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遂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二、法院审理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3月25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超市员工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即便谷某因情绪波动导致猝死,两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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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聊天时,人们越来越习惯使用网络表情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虽然使用表情可能存在一些意思的不确定性,但是日常交流也无伤大雅。不过,在涉及一些重要事件沟通时,表情在表达意思上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在借贷、租赁、合同等类别的纠纷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使用网络表情导致双方理解产生差异,进而导致纠纷的案例。事实上,网络表情确实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但能否被法院采纳,往往需要综合认定。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13日,李柯将10万元转入李岩岩的银行卡中,李岩岩收到该笔转账后,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将这笔钱转入湖南某心脑血管病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同日,李岩岩通过代签的方式,以李柯(乙方)的名义与该公司(甲方)签订《健康福卡服务协议》,该福卡可以在规定情境下进行消费。涉案公司还出具了会员收据,李柯的会员金额为10万元,会员补贴每月1660元。李岩岩于当天将《健康福卡服务协议》《会员收据》以及向公司付款的消费凭证通过微信图片的形式发送给了李柯。不过之后,李柯则主张李岩岩是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承诺月利率1.66%,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因2019年5月开始,李岩岩开始不按期支付利息,李柯多次讨要未果,于是将其诉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在法庭上,李岩岩也表示,自己没有向李柯借款,其支付的款项系支付给涉案公司的健康福卡预定金。法院另查明,李柯事实上没有使用该健康福卡进行消费,李柯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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