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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旺与被告张X军、南京思圆房地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X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思圆房地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432室。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东,男,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代表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旺与被告张X军、南京思圆房地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旺委托代理人徐婷婷,被告张X军、思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东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旺诉称:被告张X军驾驶思圆公司所有的苏A×××××小型轿车,与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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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裁判文书网  摘自 | 法眼观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编者按: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一,男,壮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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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缴费满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大、参保晚、流动打工、中断缴费等等原因,到达退休年龄后才发现,自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合计不足15年。遇到这样的情况,有哪些途径能够领取养老金,应该怎么办?一、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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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2019)苏01 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原南京市秦淮区志军旗帜店业主),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XX公寓XX幢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南京市玄武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XX镇XX村XX组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 苏010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XX上诉请求:撒销一审判决,改判陶XX与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 1.一审时王XX的证人范XX等人称王XX跟着陶XX工作。但实际上,王XX和范XX系师徒关系,其他证人均和王XX有合作关系,且在作证前由范XX统一口径,故王XX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2.关于王XX所住门店二楼房屋,在一审庭审中,陶XX精神高度紧张,将房屋市场...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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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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