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及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来源 / 法律顾问工作室(lawyer992)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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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9日,南京市律师行业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南京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南京市妇联、市司法局和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的组织和指导下于南京隆重召开,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曹丹丹有幸被区司法局推荐作为南京市律师行业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了会议并进行投票。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曹丹丹律师为人热情亲和,热心公益,诚信专业地服务于每一个当事人,兼具资深律师的老练和沉稳和青年律师的开拓进取,深受各行业当事人的信赖。我所众位律师尤其是女律师们受到此次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成立大会的鼓舞和激励,决心坚持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公平正义,提升自我社会价值;坚持践行社会责任,捍卫妇女儿童权益;坚持作温情服务型律师,为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绿色服务平台,共同将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可信赖、有归属感的港湾,为法治南京、温暖南京贡献力量。我所将在婚姻家事方面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努力构建服务于婚姻家庭的律师执业活动的优质平台,将跟上市律师行业妇联的脚步成为广大女性可依靠、可信赖的亲切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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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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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0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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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9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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