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网站年中促销,优惠多多的同时,诱惑也不少。各种花花花,买买买的消费者或多或少总会遇上那么一两件不愉快的购物体验。隔着两块屏幕,只有一根网线,在网购趋势越来越膨胀的今天,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出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您最有利的相关部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进行中的您有三大保护措施: 一、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这里的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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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中旬,我所律师进行业务提升,参加专题讲座学习情况汇报:为提升专业素养,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我所律师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参加了南京市律协联合南京仲裁委员会、鼓楼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在江南剧院举办《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基于司法裁判的视角》、《若干重要问题解读》培训讲座。图为刘振博士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投票表决会现场的留影讲座上午邀请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博士,来主讲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基于司法裁判的视角。下午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三级高级法官刘振博士来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重要问题解读。在下午的讲座中,与会者学习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风俗习惯等相关原则和审判规则。同时还学习了胎儿的民事权利的新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包括母体和胎儿同时受损的,胎儿的母亲可以代理胎儿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以及清算义务人的设立和非公司法人启动清算的可以参照公司法清算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最后刘振法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由两年增加到三年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延伸讲解了外国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专题讲座上,江苏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其他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一同认真学习,对于契约精神和民法总则相关法条有了更深的理解,我所律师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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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天降横祸,今有地面生坑,当周女士骑电动车载其爱人徐先生经过地面坑洼出摔倒,造成徐先生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到底由谁来负责?高额医疗费,双双受伤导致无法进行工作,后期的治疗和营养费让周女士和徐先生更加无力支撑,为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帮助周女士和徐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为他们获得了十二万的各项损失赔偿。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兴浦市政公司在江北新区浦滨路施工,造成了路面的坑洼,没有及时的填平,也没有树立警示牌警示来往行人,更没有封锁施工路面,使得驾驶电动车过路的行人受到人身损害。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兴浦市政公司提出的当时未在现场,而对事故发生不知情,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的辩称。由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一旦发生事故,一定要尽早打电话报警。并且选择优秀的律所代理,由律师帮您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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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荆X超、荆X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X超,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被告荆X林,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区3楼、三号楼3楼、一号楼A区6楼。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XX与被告荆X超、荆X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海,被告荆X超,被告荆X林,被告紫金保险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2015年5月16日,荆X超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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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受到人身损害以及出现意外事故之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很是迷惘。大多数公民总是抱着一种以和为贵的心思,总想着如果能够调解那是最好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各项医疗费用和护理费以及其他的费用计算下来,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接受的。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公民维权最后的选择,却也是最有公信力的选择。那么在很多保险公司和解赔偿的时候,都会告诉受害人: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不赔付!国外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赔付!实际上真的如此吗?早在2015年,江苏致祥所办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就有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问题的争议,那么法院给除了什么结论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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