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晨报6月19日下午被高空抛物砸伤的女童怎么样了?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市儿童医院了解到,6月19日下午,受伤女童被紧急送到医院后,他们立即安排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最终确定主要是高空抛物对其颅脑的一定损伤,需要尽快进行手术治疗。当晚9点左右,医院神经外科的专家对受伤女童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一直持续到20日凌晨零点左右,历时3个小时左右。术后受伤女童立即被送回外科重症监护病房。至记者发稿前,女童已经苏醒,并能开口说话,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据了解,后续受伤女童还要经历抗脑水肿、抗感染等关口,医院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密切关注,竭尽全力进行救治,帮助她早日康复,尽快重返校园学习。在女童受伤入院后,孩子的父母就一直守在医院,不少亲友闻讯也赶到医院探望。女童术后回到外科重症监护室,因里面限制人员探视,女童母亲用手机录了一段视频给女儿,给她鼓励。孩子的家人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从网络等渠道关注到了各界对女儿的关心,他们表示非常感谢!抛物男童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对于高空抛物而言,受害者一方可能是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法律在面对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考量时,必须要优先考虑公共安全。毕竟,一方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比,相关业主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而公共安全是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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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劳动微言 找法网,众合教育法考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师费是否也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的规定似乎也并不明确。如最高院院长信箱对“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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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每天必做的事就是带上自家的小可爱出去遛遛这本来是件开心放松的事儿但若不牵绳就出门溜达就可能会变成悲伤的事儿了近日,六旬老太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老太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后老太以养狗者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养狗者提出索赔。而养狗者则提出,宠物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老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无法调和,官司打到了法院。此案一出,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那么,宠物小狗起身躲让行人,老太因怕狗惊慌摔残索赔能否获得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两级法院通过审理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也给广大的宠物饲养者敲响一记警钟。小狗现身,老太惊慌摔倒现年64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台山市人。她生性胆小,特别是对狗,更是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不要说对大狗,就是看见那些小狗,她也是十分害怕。每每看到狗,她都是远远避之。2017年8月13日,吃过晚饭后,许秀芬在丈夫的陪同下,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散步,顺便逛逛街。两人走在宽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时不时到临街的商铺里看看。19时19分20秒,两人正沿着公共人行道走到临街的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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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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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原告魏X凯与被告朱X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工程款,用于青岛新机场航站楼及站前高架工程机械成孔灌注桩项目,借款金额按借据为准,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借款到账之日算起,超过还款期限,经双方协商再行解决。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借条共计3张,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等内容,具体借款及付款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一张,约定借款1000000元分别为2015年11月25日500000元,2015年12月1日00000元,利息为月息3分依次按上述时间开始计算,原告按上述时间、金额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2.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一张,约定借款300000元,分别为2015年12月30日200000元,2016年1月5日100000元,此款利息为月息3分,依次按借款时间计算,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利息按一个月计算,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4日按上述金额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3. 2016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250000元,分别为2016年2月26日50000元,2016年4月8日200000元,利息按汇款时间计算,利息额度为月息3分,还款之日时间不满月,利息按满月计算,借期为4个月。原告按上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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