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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丽与被告王X健、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748号原告陈X丽,女,1958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凌环,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健,男,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X丽与被告王X健、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丽的委托代理人王凌环、被告王X健、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丽诉称,2014年8月31日14时50分许,被告王X健驾驶的苏A×××××号小客车致其受伤、财产损坏。现要求被告王X健、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中的174913.51元。被告王X健辩称,其愿意赔偿原告陈X丽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只能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丽的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4时50分许,被告王X健驾驶的苏A×××××号小客车与原告陈X...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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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孙XX、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980号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凌环、彭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2-D2、D3、D4、D9,组织机构代码67893357-6。代表人许玮。委托代理人陈林。原告陈XX与被告孙XX、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马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凌环、被告孙XX、被告国元农保马鞍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2014年7月4日15时35分许,朱XX驾驶皖E×××××号小货车沿S3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白合村路口南侧处,撞到同车道前方掉头的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二车损坏、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XX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负事故次要责任。皖E×××...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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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陈XX与边XX、济南远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民终3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山东省济南市人,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太平庄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964515Q。法定代表人:张红军,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山东省德州人,住德州市乐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贵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明辉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56813666-4。法定代表人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96471813-X。负责人:董国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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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XX与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6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贲XX,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凤集大道20号-1。法定代表人王玲,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贲XX、上诉人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贲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上诉人中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贲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中瑞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6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32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系变造而来。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应为一张A4纸,左下角有负责人和木工签字字样,无“收款证明”字样,也无“即日起本人和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自动终止,本人和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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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一位相姓老太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公交车急刹车而摔伤,送到医院经过诊治后,经过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全责,那么到底是由谁来负责赔偿七旬老太的人身损失呢?经过一年半的诉争,2019年五月份,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的判定。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为您列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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